專拍騎樓違停!「檢舉王」出沒 住戶月罰5 - 三重
By Tristan Cohan
at 2014-11-10T22:30
at 2014-11-10T22:30
Table of Contents
: 推 darkhoshi: 政府一直在塗銷機車停車格,很多都改劃汽車格了 11/10 13:11
: 推 DreamOfPilot: 覺得溫馨...違規被檢舉就活該啊!! 11/10 13:17
: 推 kobby: 騎樓本來就不該停車 每次走路要閃來閃去就覺得很不爽 11/10 13:28
: 推 allforyour2: 劃一堆汽車位,然後機車位一直刪。汽機車比差那麼多 11/10 13:34
: 推 DreamOfPilot: 其實汽車位也一直刪啊...至少我家這邊是~越停越少 11/10 13:35
: 推 jackabc95175: 因為汽車可以賺比較多錢,,, 11/10 14:19
: 推 ejtch: 很多巷子裡面才應該全部劃紅線,超難走路 11/10 14:33
: → ejtch: 機車位本來就很少阿,汽車位至少還有一直建停車場 11/10 14:34
: 噓 EVAshinji: 紅明顯,疑點 ======雙號被拍照,單號沒事========= 11/10 14:38
: 推 netsc: 正常做法應該是給政府規劃停車格 11/10 15:58
: → ysfang623: 自家的停車位應該是買車時就要有的吧 總不能你只要買 11/10 16:47
: → ysfang623: 車 停車位要政府去生 11/10 16:47
: 推 anancho: 我家巷口另一端,紅線也只畫一邊,住對面的可以停家門口 11/10 17:46
: → anancho: ,住這邊的就不行> < 11/10 17:46
: → loneliman: 除非公告路段.不然騎樓也沒規定不能停車啊 11/10 22:20
騎樓也不是完全不能停機車,以下兩種情況供參:
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、騎樓,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(停車):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第90條之3規定,在圓環、人行道、交岔路口十公尺內,公路主管機關、市區道路主管
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,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
規定機器腳踏車、慢車之停車處所。故停放於「機慢車停放區」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,
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「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」製單舉發。
人行道、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,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: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「個案」觀
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;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,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
56條第1項第5款「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」規定舉發。
所以,雙號邊跟單號邊的狀況有可能不同。
再者,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,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,其所在土地為私人
土地,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,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;但依《道路交
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,都將騎樓定為「供公眾通行」的道路及
人行道。
另依《民法》第七六五條規定: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
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」,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,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,
故具有「所有權私有,使用權公用」性質。
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,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,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,是可
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。
參考來源:
http://td.tcpd.gov.tw/ct.asp?xitem=75289&CtNode=7561&mp=108191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30219/34837637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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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推 DreamOfPilot: 覺得溫馨...違規被檢舉就活該啊!! 11/10 13:17
: 推 kobby: 騎樓本來就不該停車 每次走路要閃來閃去就覺得很不爽 11/10 13:28
: 推 allforyour2: 劃一堆汽車位,然後機車位一直刪。汽機車比差那麼多 11/10 13:34
: 推 DreamOfPilot: 其實汽車位也一直刪啊...至少我家這邊是~越停越少 11/10 13:35
: 推 jackabc95175: 因為汽車可以賺比較多錢,,, 11/10 14:19
: 推 ejtch: 很多巷子裡面才應該全部劃紅線,超難走路 11/10 14:33
: → ejtch: 機車位本來就很少阿,汽車位至少還有一直建停車場 11/10 14:34
: 噓 EVAshinji: 紅明顯,疑點 ======雙號被拍照,單號沒事========= 11/10 14:38
: 推 netsc: 正常做法應該是給政府規劃停車格 11/10 15:58
: → ysfang623: 自家的停車位應該是買車時就要有的吧 總不能你只要買 11/10 16:47
: → ysfang623: 車 停車位要政府去生 11/10 16:47
: 推 anancho: 我家巷口另一端,紅線也只畫一邊,住對面的可以停家門口 11/10 17:46
: → anancho: ,住這邊的就不行> < 11/10 17:46
: → loneliman: 除非公告路段.不然騎樓也沒規定不能停車啊 11/10 22:20
騎樓也不是完全不能停機車,以下兩種情況供參:
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、騎樓,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(停車):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第90條之3規定,在圓環、人行道、交岔路口十公尺內,公路主管機關、市區道路主管
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,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
規定機器腳踏車、慢車之停車處所。故停放於「機慢車停放區」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,
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「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」製單舉發。
人行道、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,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: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「個案」觀
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;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,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
56條第1項第5款「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」規定舉發。
所以,雙號邊跟單號邊的狀況有可能不同。
再者,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,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,其所在土地為私人
土地,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,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;但依《道路交
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,都將騎樓定為「供公眾通行」的道路及
人行道。
另依《民法》第七六五條規定:「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
其所有物,並排除他人之干涉」,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,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,
故具有「所有權私有,使用權公用」性質。
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,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,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,是可
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。
參考來源:
http://td.tcpd.gov.tw/ct.asp?xitem=75289&CtNode=7561&mp=108191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30219/34837637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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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4-11-11T0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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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4-11-12T01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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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4-11-13T2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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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4-11-17T2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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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4-11-24T1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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